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2018-12-0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就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深圳公司”)诉本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9月8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17)粤民初63号]及相关材料【详见公司2017 年9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57】。

  2018年1月,原告中粮深圳公司向省高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本公司价值518,725,153.38元人民币的财产。本公司部分开户行存款(合计为154,261,043.10元)被冻结,冻结期为12个月,冻结期间届满或该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前,此款项不能支付;此外,本公司在售山海上园二期项目中65套房源被司法查封,涉及金额约为377,212,935元。上述实际查封冻结资产金额合计约为531,473,978.10元【详见公司2018 年1月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

  2018年9月29日,本公司以“已被省高院冻结的八个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总额已超过中粮公司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申请诉讼保全的金额人民币518,725,153.38元”为由,向省高院申请解除对本公司名下65套房源的查封。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年12月4日,本公司收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第63-1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省高院裁定:解除对本公司名下65套房屋的查封。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解封的山海上园二期65套房屋已消除销售障碍。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但由于涉及资产金额较大,如最终裁定需由本公司支付与上述案件相关的金额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将对本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第63-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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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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