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0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一路89号国泰集团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熊旭晴先生主持,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陈共孙先生因公务原因未参加会议,独立董事李汉国先生、余新培先生、杨祖一先生因公务原因未参加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杜华先生、喻强先生、黄志强先生因公务原因未参加会议;

  3、董事会秘书何骥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李仕民先生、副总经理付勇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和3均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中明、傅怡堃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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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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