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2-05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18-064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4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12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15:00至2018年12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公司四楼会议室

  5、召集人: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任林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4,531,476股,占公司总股本695,263,035股的32.2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4,530,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2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24,531,47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400,42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400,428股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国旺 季灵芝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5日

  

  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致: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傅国旺、季灵芝(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临时提案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根据核验结果,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2018年11月16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出席现场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2018年12月4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任林先生主持。

  4、公司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12月 3日 15:00 至 2018年 12月4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1月27日。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持和代理股份总数为224,531,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5,263,035股的32.2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224,530,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六、临时提案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见证意见正本两份。

  见证律师:

  傅国旺 季灵芝

  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

  2018年12月4日

本版导读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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