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

2018-12-0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披露了《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并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8月7日、8月21日、9月4日、9月18日、10月10日、10月24日、11月7日、11月21日披露了《关于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2018-053、2018-058、2018-059、2018-064、2018-066、2018-072、2018-075、2018-076)。

  一、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0%股权。如本次股权收购完成,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与交易对手方及标的公司共同签署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本次股权收购的交易对手方为自然人陈建民、吴秀春(以下简称“原股东”),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在建项目的总占地约为25.17公顷,液体化工码头规划等级为3万吨级(结构按照5万吨级设计),岸线为320米,储罐总罐容约为40.85万立方米(储罐77座)。

  3、股权收购对价及方式

  本次股权收购的交易价格初步预计为15,000万元至18,000万元之间,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参考。

  本次股权收购的交易对价为4,620万元现金和302.05万股公司股票,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确定。

  4、生效条件

  《框架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股权收购之实施取决的先决条件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收购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

  三、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展情况

  1、对于《框架协议》中“鉴于原股东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已设立质押,原股东及标的公司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能够确保目标股权上存在的质押情况可予以解除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过户手续。上市公司同意在标的公司原银行借款延续的情况下,继续以取得的公司股权为延续的银行借款设立质押”的约定,公司与标的公司正在与标的公司股权质押银行协商。

  2、截至目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及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各项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即将结束,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待出具。

  3、现经公司与交易对手方进一步沟通,本次收购事项存在变更收购方式的可能,公司将尽快落实、确定相关事宜。

  四、风险提示

  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需由相关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各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行政审批、内部决策程序,待相关审批、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本次股权收购事项方可实施。

  在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进展过程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至少每十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情况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5日

本版导读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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