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2-05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21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收到(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案件

  《参加诉讼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之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2018年12月4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案件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参加诉讼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参加诉讼通知书》主内容

  浦东新区法院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下午14时45分就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原告吴旋玲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1”)、潘进喜(以下简称“被告2”)、林福椿(以下简称“被告3”)、林文智(以下简称“被告4”)的民间借贷纠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第十九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因上海五天就案涉借款签署《担保书》,原告申请追加上海五天为本案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浦东新区法院追加上海五天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和被告2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

  (2)判令被告1和被告2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9月6日为58.1333万元);

  (3)判令被告1和被告2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8,000元;

  (4)判令被告3和被告4对被告1和被告2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判决,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9857号案件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21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2018)皖1126民初4902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二”)于2018年12月4日收到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凤阳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皖1126民初490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及法律文书主要内容

  凤阳法院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就案号为(2018)皖1126民初4902号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一”)、冠福股份、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定作合同纠纷在其第五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支付定制产品货款3,563,735.82元(此费用不包括被告一已向原告交付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货款金额),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请求被告一支付违约金2,748,866.27元;

  (3)请求被告二在被告一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被告三在被告一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相关《传票》及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传票》及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490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21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二”)于2018年12月4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及法律文书主要内容

  福田区法院定于2019年1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就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原告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一”)、冠福股份、林文昌(以下简称“被告三”)、林文洪(以下简称“被告四”)、林文智(以下简称“被告五”)、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六”)借款合同纠纷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法院庭审管理中心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其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6,300,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2,630,000.0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440,651.09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29,370,651.09元(违约金、逾期利息计算明细详见附件);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垫付的其他费用;

  (3)判令被告二以原告作为被背书人、被告六作为背书人、被告二作为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金额(合计人民币肆仟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0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限优先向原告清偿上述第1、 2项债务,并由被告六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就上述1、2、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相关《传票》及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传票》及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7887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21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新增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近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的股权新增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

  2、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系因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并由此引发相关诉讼案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股权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上述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相关诉讼案件,导致公司持有子公司上海五天、能特科技、塑米信息股权被司法冻结,基于相关案件未作出生效判的终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暂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在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本版导读

2018-12-05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