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2018-12-05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志杰先生、董事黄修乾先生及董事李彩芬女士计划自2018年8月15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其中杨志杰先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黄修乾先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676,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李彩芬女士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8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1、截至2018年12月4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已过半;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志杰先生、董事李彩芬女士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2、截止公告日,公司董事黄修乾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减持股份情况

  ■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况。

  杨志杰先生、黄修乾先生及李彩芬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故本次减持计划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杨志杰先生、黄修乾先生及李彩芬女士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3、本次减持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杨志杰先生、黄修乾先生及李彩芬女士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4日

本版导读

2018-12-05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