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8-12-05 来源: 作者:

  (上接A13版)

  行为,直至本行履行相关承诺。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行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行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行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行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行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持有本行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承诺

  如持有本行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未能履行关于自愿锁定所持股份的承诺,则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因违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划归本行所有。

  (三)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个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本行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本行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行及投资者的权益;(3)其违反其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本行,因此给本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本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其从本行处领取工资、奖金和津贴等报酬的,则其同意本行停止向其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本行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本行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本行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行及投资者的权益。

  七、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6年10月14日,本行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行本次发行上市日前本行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股利分配政策

  (一)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本行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3)提取一般准备;(4)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5)提取任意公积金;(6)支付股东股利。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及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和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2017年5月11日,本行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股)的议案,上述章程修订在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并实施。本次章程修订中,关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内容经增加和调整后表述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本行在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本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2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本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本行在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本行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向普通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2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本行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4、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原因说明

  本行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本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6、其他

  (1)本行股东若存在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形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现金。

  (2)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善,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3)以股份分配股利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三年的股利分配计划

  2016年10月14日,本行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行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如下:

  1、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应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金提取比例应符合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否则不得进行后续分配。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及支付优先股股息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准备金及支付优先股股息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本行在确保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每年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若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20%。每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本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行经营情况拟定,由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行在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九、应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风险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上述修订后的准则对本行于2018年1月1日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产生了影响,同时本行预计,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未来可能导致本行更早地确认信用损失。因此,新准则的施行可能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毕马威华振审阅了本行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及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中期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1801091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青岛银行上述中期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编制”。主要财务数据简要情况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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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并利润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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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转A15版)

本版导读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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