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0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40号本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韩广德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4人,其中:执行董事陈忠前先生、向辉明先生、陈激先生,非执行董事施俊先生及独立董事王翼初先生、闵卫国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其中:傅孝思、朱征夫先生及麦荣枝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志东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财务负责人侯增全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收购广州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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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本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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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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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昕、莫欣影

  (二)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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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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