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0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4日-2018年12月5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8年12月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8年12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迪阳大厦606单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王宏岩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40,011,3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7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9,956,2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6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10,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55,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956,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842%;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956,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842%;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 《关于签署〈合肥第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956,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842%;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本版导读

2018-12-06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