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8-12-0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8,7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00%。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68号)文核准,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万股,发行价格为12.11元/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499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5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中坚科技;股票代码:002779。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6,6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800万股。

  2016年5月12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同意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5元(含税),送红股0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4,400万股。上述权益分派事项于2016年7月1日实施完毕。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800万股增至为13,200万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3,200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712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分别为中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机电”)、吴明根、赵爱娱、吴展、吴晨璐。

  1、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坚机电、实际控制人吴明根、赵爱娱夫妇及其子女吴展、吴晨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明根、赵爱娱承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控股股东中坚机电、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吴明根以及董事赵爱娱承诺:中坚机电/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中坚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中坚机电/本人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中坚机电/本人已转让的公司原限售股份。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中坚机电/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判决,中坚机电/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3、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且不存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的情形。

  4、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以上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7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0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名,1名为法人股东,4名为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明细表:

  ■

  注:1、上表中股东所持股份数为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所持有的股份数。首次公开发行前上述5名股东分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4,536.18万股、485.76万股、324.06万股、231万股、231万股,合计持有股份数为5,8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00%。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

  2、吴明根、赵爱娱作为现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75%将继续锁定。

  5、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以下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质押冻结:

  ■

  除上述股东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其他股东均不存在质押和冻结情形。

  6、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明根、赵爱娱通过中坚机电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作出限售承诺,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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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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