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0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青松城大酒店四楼劲松厅(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77号/东安路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周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7人,董事瞿秋平先生、邬跃舟先生、许建国先生、沈铁冬先生、独立董事冯仑先生和林家礼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11人,出席5人,监事李林先生、郑小芸女士、程峰先生、陈辉峰先生和宋春风先生以及职工监事胡海蓉女士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姜诚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以及高伟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因公司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股东,因此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上。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崔少梅律师、王颖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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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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