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2-06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广东甘化 公告编号:2018-98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8年10月26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冯骏、彭玫、成都升华共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升华同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四川升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电源”)100%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现将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所作承诺公告如下,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中“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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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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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广东甘化 公告编号:2018-97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标的

  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8年10月26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冯骏、彭玫、成都升华共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升华同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四川升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电源”)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9月17日、10月27日公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8年12月3日,成都市成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升华电源本次交易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并签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升华电源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交易实施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等手续已得到适当履行和实施,手续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 性差异的情况。

  4、上市公司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系基于上市公司自身经营安排所致,不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不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影响。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没有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交易各方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未发生违约的情形。交易各方不存在实质性违反已做出的承诺内容的情形。

  7、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可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实施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次重组已经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重组已具备实施条件;

  2、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及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3、在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三)《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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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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