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12-0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08号”文件核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0月12日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2,800万股,发行价人民币16.03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4,8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8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2,600万元。

  公司2007年公开增发募集资金原计划用于“年产8,200台特种工业缝纫机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特种机项目”)和“年产1,500台新型机光电一体电脑绣花机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绣花机项目”)项目。

  2008年,全球遭遇金融危机,受此影响相关市场需求迅速下降。在此背景下,公司放缓了对原特种机项目的投入进度。2010年,缝纫机行业虽然逐渐复苏,但此时公司特种机项目的产品及技术已无法满足最新的市场需求。2011年2月,为抓住市场机遇,着眼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经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停止对原特种机项目的投入,变更为收购杜克普·阿德勒股份有限公司29.00%股权、购买GC5550机壳加工流水线、合资设立杜克普爱华制造(吴江)有限公司等一系列项目。

  2011年3月,通过专业深入的市场研究,为抓住市场机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紧跟行业发展方向,经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实施年产56,000台高速直驱电脑平缝机、绷缝机技改项目,使用特种机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实施年产30,000台高速直驱电脑包缝机技改项目,使用绣花机项目剩余募集资金。

  2011年8月,综合考虑公司原绣花机项对德国KSM相关技术成果的实际转化效果,为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收购嘉兴大宇缝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51.00%股权并增资。公司期望能够通过该次收购,整合交易双方的资源优势,合力消化KSM先进绣花机生产技术,实现互利双赢。

  2013年5月,为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作用,加大对公司的技术改造力度,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的节余资金283.41万元及原特种机项目、绣花机项目节余资金559.32万元,共计842.73万元,追加实施年产56,000台高速直驱电脑平缝机、绷缝机技改项目。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2007年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893.20万元。

  根据现行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项目实际状况。2018年11月15日,经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停止年产56000台高速直驱电脑平缝机、绷缝机技改项目投入,将尚未使用募集资余额人民币8,931,980.36元(均为募集资金孳生利息)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年新增6万台高速电脑包缝机技改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2018年12月7日,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71610182600022628,截至2018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8,931,980.36元。专户系甲方2007年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仅用于乙方年新增6万台高速电脑包缝机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科、尤存武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5%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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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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