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补充公告

2018-12-0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2月17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郑州日产整车购销及零部件采购的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事项”),并于2017年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一009),对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日产”)与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以下简称“东风乘用车”)之间的F37、S29车型整车及备件购销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披露。

  近期,湖北省证监局对本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公司出具了《警示函》(详情请见公司《关于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6)。

  关于《警示函》中提到的“郑州日产向东风乘用车销售F37车型的交易价格定价方式仅披露为‘总制造成本基础上加成定价的定价方式’,未披露合同约定的其他定价原则。2017年7月,郑州日产与东风乘用车根据前期交易暂估价,就两项合同补充签订了正式《转移价格协议》。公司未对定价原则和价格协议进行完整披露,存在交易合同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本公司现补充披露如下:

  一、关于F37车型整车转移价的合同条款

  1、双方就“合同产品”整车定价的原则达成一致,确保F37项目整体遵守项目合同提案值。

  2、双方同意按照总制造成本基础上加成定价的定价方式。

  3、双方就“合同产品”转移价格生效流程进行了明确,郑州日产依据双方制定的定价规则每年核算“合同产品”价格,并与东风乘用车对核算后的价格进行交流、确认,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4、双方就“合同产品”转移价格调整方式进行了明确,在每一年的第四季度,确定下一年度的转移价格。下一年度“合同产品”转移价格双方应考虑成本改善、设计变更、主材市况等因素引起的制造成本变动。郑州日产各年度材料成本不得高于合同约定值,若高于合同约定值,高出部分由郑州日产承担。

  5、“合同产品”转移价格确定后,每年由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量产当年的“合同产品”转移价格依据量产后3个月的实绩由双方财务部门进行修订。

  6、“合同产品”的年度实际订货量与合同企划量变动量超出15%时,双方就合同产品转移价格整体另行协商。

  7、涉及到的整车转移价格总成本构成明细及范围、价格调整机制、结算方式等相关的具体事项见双方另签署附件六《合同产品整车转移价格协议》。

  二、签订《转移价格协议》的情况说明

  2017年7月,郑州日产与东风乘用车就《F37车型商务合同》和《S29车型商务合同》补充签订了正式《转移价格协议》,按照商务合同约定的定价原则确定了F37、S29车型2016年、2017年整车正式转移价格并按该协议价格进行结算。

  特此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8日

本版导读

2018-12-08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