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8-12-0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 《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1、临 2017-033、临 2017-036),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7-039),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2),于2018年6月16日、7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2018年7月19日、8月11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于2018年9月15日、2018年11月16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2018-115),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有关进展情况及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新增诉讼案件如下:

  一、诉讼进展

  (一)重庆建工(4241号)二审判决结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工程合同纠纷,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判决((2017)渝0120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中机中联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重庆建工、中国嘉陵。

  2、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1民初6052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1) 维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3)中机中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重庆建工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2016年7月30日至工程价款付清时止的工程款利息;以4,000,000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2016年10月30日至工程价款付清时止的工程款利息;以1,506,381.2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2016年12月31日至工程价款付清时止的工程款利息;上述逾期付款利息之和以不超过2,389,495.5元为限;

  (4)驳回重庆建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645.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645.88元,由重庆建工负担34,645.88元,中机中联负担8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45.88元,由重庆建工负担645.88元,中机中联负担11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二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二)重庆三建(4233号)二审判决结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工程合同纠纷,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三建”)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判决((2017)渝0120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中机中联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重庆三建、中国嘉陵。

  2、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1民初6053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552元,由中机中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二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三)重庆二建(4242号)二审判决结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工程合同纠纷,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二建”)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判决((2017)渝0120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中机中联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重庆二建、中国嘉陵。

  2、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1民初6051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462元,由中机中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二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重庆二建(7868号)二审判决结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工程合同纠纷,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二建”)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判决((2017)渝0120民初7868号民事判决书)。中机中联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重庆二建、中国嘉陵。

  2、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1民初6065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1)维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78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78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3)中机中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重庆二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为标准向重庆二建支付2017年1月23日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为标准向重庆二建支付2016年10月31日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372,321.98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为标准向重庆二建支付2017年1月1日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4)驳回重庆二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42元,由重庆二建负担3,000元,中机中联负担12,7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98元,由重庆二建负担1,098元,中机中联负担2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二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二、公司新增诉讼情况

  自上次披露日期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被诉案件3起,涉及诉讼本金280.6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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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O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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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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