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龙马磷业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8-12-0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本次诉讼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瓮安县龙马磷业 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金额:34,341,794.64 元(含违约金5,723,632.4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于2017年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货款28,618,162.20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基本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1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马磷业”)就与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化工”)、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明利化工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8,618,162.20元、违约金5,723,632.44 元,共计34,341,794.64元;明利集团对明利化工所欠龙马磷业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以其向龙马磷业出质的新三板上市公司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1963,以下简称“明利股份”)股票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明利化工和明利集团承担。2018年5月30日,龙马磷业收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鄂05民初)。2018年6月4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4)。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5民初312号,判决内容如下:

  1.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支付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货款28,618,162.20元,违约金5,723,632.44元。

  2.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对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明利股份1,300万股股票享有优先权,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

  3.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驳回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13,5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已于2017年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诉讼涉及的应收货款28,618,162.20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基本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 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5民初312号)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7日

本版导读

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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