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0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15:00-2018年12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国信大酒店三楼神州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张顺福先生(董事长浦宝英女士因公出差,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顺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70,805,5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778,079,704股的86.573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57,595,4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778,079,704股的86.223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10,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97%。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数108,590,5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74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春雨律师、黄萍萍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0,741,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42,267,477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28,538,097股。

  表决结果:同意528,474,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8,526,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信托2019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0,741,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8,526,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信托2019年度投资信托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0,803,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8,588,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信托2019年度证券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70,803,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8,588,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春雨律师、黄萍萍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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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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