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2-08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9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取了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公司涉及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2民初1174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向原告购买乙二醇事宜签订了5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物数量总计为57,452吨,价款总计为433,962,4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开具了433,962,440元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在开具了377,619,02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剩余货款56,343,420元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343,420元。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尽快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1、如诉讼起因所述,公司曾开具给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尊实业”)商业承兑汇票37,761.90万元,但之后公司变更了支付方式,改为现金支付。截至目前,祈尊实业仍未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返还给公司,并将其中部分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办理保理融资和借款业务,江铜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就相关事项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9日、2018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6)、《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

  2、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预付祈尊实业的货款远大于祈尊实业供货金额,祈尊实业尚欠公司价值81,579,020元的货物,公司已向祈尊实业书面发函要求其偿还前述81,579,020元款项或继续履行供货义务,截至目前,上海祈尊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3、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5),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就与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48起,涉及金额合计293,819.63万元。其中14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52,973.44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9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赣01民初38号之二】,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万某峰就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向南昌中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人民币49,999,99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

  二、裁定情况

  原告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南昌中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某峰撤回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48起,涉及金额合计293,819.63万元。其中14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52,973.44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

  六、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赣01民初38号之二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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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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