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0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125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许树根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王林翔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梁金女士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一然、董永豪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8日

本版导读

2018-12-08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