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12-0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91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7年7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1,804,276股,每股发行价为6.54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8,52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2,862.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135,658.00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7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7]4477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

  2017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1)募集资金到位前,截至2017年8月14日止,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已投入40,364.53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0,364.53万元;(2)含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已投入40,364.53万元,2017年度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0,872.13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94,785.87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135.55万元,募集资金专户2017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为94,921.42万元。

  2018年1-11月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9,469.24万元,其中投入募集资金项目13,669.24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55,800.00万元。本公司年初募集资金专户余额94,921.42万元,加上2018年1-11月份募集资金产生利息收入93.21万元,减去2018年1-11月份使用募集资金69,469.24万元,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2018年11月30日余额合计为25,545.39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7年8月,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徽商银行曙光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钟楼支行、兴业银行合肥望江东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稻香楼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施工机械设备购置项目”由相关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为了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将“施工机械设备购置项目”募集资金划转至各实施主体。

  为规范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近日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合肥望江东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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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合肥望江东路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一)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丁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震、孔晶晶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甲方和丙方。

  (五)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丁方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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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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