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2-08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ST华信 公告编号:2018-097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持有的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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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日,关于上述上海华信持有的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情况,除中登公司查询获取的数据外,公司尚未收到其他方就上述事项的法院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公司将与上海华信保持沟通,督促其及时提供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华信持有公司股份1,384,501,534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78%。上海华信所持本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共计868,668,757股,占其所持公司总股数的62.74% ;上海华信所持本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共计1,384,501,534股,占其所持公司总股数的100%;上海华信被执行司法轮候冻结状态的股份数合计为31,567,740,851股,超过其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

  三、控股股东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控股股东上海华信所持本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事项暂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影响,但其冻结股份若被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登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ST华信 公告编号:2018-098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07日获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保理”)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2018)沪民终549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信保理于2018年7月11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关于其诉日照兴华化工有限公司和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沪01民初651号的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

  1、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52,027,333.64 元;

  2、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以56,000,044.25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 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及以1, 635,333.3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 年4 月14 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服务费125 万元,以及以125 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 年10 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保理服务费之日止的违约金;

  4、被告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就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1、2项所负的义务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531.55 元,由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上海一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华信保理于近日收到上海高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549号),上海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海高院终审判决结果,本案涉及金额约53,277,333.64元(包括回购款、保理服务费。涉及的违约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具体计算)。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追偿上述债权。如果能全部收回,公司将冲回前期已计提减值2,500万元,增加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约2,617.92万元。如果不能全部收回,公司将根据追偿结果对上述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 )沪民终549号》。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本版导读

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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