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8-12-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3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吴玉熙、吴国森、方锡权、王志华、董世豪、吴晓波、骆百能、梅松林、洪仁贵先生及丁红莉、戴享珍女士计划于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即2018 年 6 月11日至 2018 年 12 月11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274,8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3%。

  2018年9月11日,由于减持计划时间过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于次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实施进展(时间过半)公告》(公告编号:2018-56)。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截至2018 年 12 月11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截至2018 年 12 月11日,吴玉熙、吴国森、方锡权、王志华、董世豪、吴晓波、骆百能、梅松林、洪仁贵先生及丁红莉、戴享珍女士在减持计划区间内均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拟减持股东均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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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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