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15:00至2018年12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777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管大源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792,479,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88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1,503,287,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99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289,192,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86%。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发行不超过12亿元中期票据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君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刚、张惠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浙江君秦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发恒业股份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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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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