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8-12-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 《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1、临 2017-033、临 2017-036),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7-039),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2),于2018年6月16日、7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2018年7月19日、8月11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于2018年9月15日、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8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2018-115、2018-122)。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中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因工程合同纠纷起诉中国嘉陵一案一审判决结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01民初787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嘉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中机中联支付工程款40,248,369.98元;

  2、被告中国嘉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中机中联支付项目管理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3、驳回原告中机中联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875.82元,由原告中机中联负担101,265.11元,由被告中国嘉陵负担232,610.7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嘉陵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减少利润277,144.44元(利息按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计算)。

  上述判决书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如不服判决,原告、被告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司目前无法预计本案最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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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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