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2-13 来源: 作者:

  (上接B91版)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水发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

  注1:上述企业为水发集团的一级子公司。

  注2:以上持股比例均为直接持股。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山东省国资委,系山东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山东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要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水发众兴集团的经营范围为: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产利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煤炭、金属材料、有色金属(不含贵稀金属)、木材的销售;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其他水利管理,环境治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土木工程施工;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其他综合专业技术服务;环保、社会公共安全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医院服务,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管理;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水发众兴集团为山东省管国有控股企业水发集团旗下的一级投资平台公司,作为山东省大型投资平台企业,逐步形成了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民生工程三大领域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注:2015年数据未经审计,2016年及2017年财务数据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水发众兴集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水发众兴集团本届董事会成员共5名;监事会成员共3名;高级管理人员共8名。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并通过发起部分要约的方式,最终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源配置,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1、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29.99%的股份。

  上述协议转让的29.99%的股份过户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按照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20.01%上市公司股份的部分要约收购,若接受要约的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不足20.01%的,除因其他股东接受要约而导致派思投资客观上无法参与预受要约的股份外,派思投资同意按照以上29.99%股份协议转让时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接受要约再转让上市公司的另全部14.27%的股份,以实现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

  本次交易全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最多持有上市公司50.00%的股份。

  在拟进行的部分要约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要约收购的规定要求,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水发众兴集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协议转让股份锁定承诺》,承诺:

  1、自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水发众兴集团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水发众兴集团不对外转让标的股份(包括水发众兴集团基于持有标的股份,而在前述期间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而新增的股份)。

  2、若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水发众兴集团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若违反股份锁定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水发众兴集团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18年12月9日,水发众兴集团召开股东会,同意水发众兴集团与派思股份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实际控制人谢冰签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由水发众兴集团受让派思投资持有的派思股份29.99%的股份。

  2018年12月10日,水发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原则同意《水发众兴集团收购派思股份的交易方案》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9.99%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书》。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1、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派思投资及其相关股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做出的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申请豁免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1)派思投资申请豁免的承诺内容:

  派思投资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在此期限内每年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派思投资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

  (2)通过派思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冰、谢云凯、李伟、吕文哲、李启明申请豁免的承诺内容:

  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50%。

  2、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通过。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20,950,35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8年12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派思股份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实际控制人谢冰签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受让派思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共计120,950,3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99%。目标股份完成过户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布20.01%的部分要约收购,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三、相关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受让方: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谢冰

  协议签订时间:2018年12月10日

  (二)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转让方所持有的派思股份29.99%的股份(120,950,353股)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协议转让给受让方;每股转让价格不低于框架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即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0%),且不超过12.40元/股。(大写:壹拾贰圆肆角)。

  转让方承诺,在双方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过户时间前转让方应解除上述29.99%股份的质押。

  标的股份最终转让价格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受让方将按该约定价格提请山东省国资委审批,如因该约定的价格受相关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限制,无法满足山东省国资委审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过户要求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另行协商转让价格。协商不成的,本框架协议终止。

  (三)款项支付方式及交割

  双方经协商同意,按照《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受让方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以借款方式支付给转让方首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亿元(大写:肆亿元整),包含诚意金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人民币。由转让方用该等款项专项用于偿还债权人2.9005亿元借款及利息,解除相应股份质押,同时转让方将解除质押5,414万股股份加上目前未质押的986.97万股股份合计6,400.97万股的股份质押给受让方,作为上述4亿元借款的担保。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积极配合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利率不低于受让方融资成本)、股份质押协议,并与债权人积极协商款项的偿还及解除质押的相关细节,原则上解除质押前资金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及债权人三方共管。

  若于2019年1月31日前,股份转让协议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合规后,双方将办理标的股权过户手续,除书面确认前期4亿元借款转为协议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29.99%股份的首期股权转让款外,受让方将全额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由转让方用该等款项专项用于偿还剩余的全部质押借款本息,解除转让方全部的股份质押(除之前质押给受让方的股份外),转让方将120,950,353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股份过户给受让方。

  如2019年1月31日前双方协议转让的29.99%股权转让协议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合规意见,双方一致同意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的,受让方应当借款方式支付给转让方人民币11亿元(大写:壹拾壹亿元),由转让方用该等款项专项用于偿还债权人借款本息,解除相应股份质押,同时转让方将解除质押债权人的10,110万股股份加上Energas Ltd持有的7,650万股中的7,490万股股份合计17,600万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43.64%)股份质押给受让方,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积极配合签署相关借款协议(利率不低于受让方融资成本)、股份质押协议,并与债权人等积极协商款项的偿还及解除质押的相关细节,原则上解除质押前资金应由转让方、受让方及债权人三方共管。

  双方确认,届时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是否预留部分借款款项至以转让方名义开设的由双方监管的账户,作为29.99%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前应对未办理质押登记的转让方的第三方债权人主张权利可能影响过户之特殊情形,该笔预留款项在29.99%的股份过户完成的当日即解除监管,支付给转让方。

  (四)上市公司业绩承诺、补偿

  转让方、谢冰共同承诺,在受让方不干预标的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标的公司在现有经营方针、计划、模式及经营团队的基础上继续经营,标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在业绩承诺期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的净利润(指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500.00万元、人民币5,000.00万元和人民币5,500.00万元(上述承诺业绩不包括标的公司后续并购业务、新投资建设项目、技改扩能项目产生的净利润或亏损)。

  如若上述承诺未实现,转让方、谢冰将按本框架协议规定对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对标的公司进行补偿。

  受让方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以书面方式通知转让方、谢冰、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转让方、谢冰自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0个自然日内完成业绩补偿事项。

  (五)标的公司管理人员安排

  标的股份过户后,双方同意维持标的公司现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席位。标的股份过户后的一个月内,双方依法对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转让方负责取得被调整董监高的辞职书,如有纠纷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受让方推荐和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董事长由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转让方推荐和提名2名董事;转让方推荐和提名2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受让方推荐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由转让方提名人选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2名,由受让方推荐的人员担任。受让方提名人员不干涉标的公司经营团队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各方应当支持对方推荐的人选并协助促使该等人员当选。

  除此之外,受让方原则上不对标的公司的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干涉。

  (六)股份转让涉及的其他费用负担

  1、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2、各方所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由聘请方承担。

  (七)本次股份转让履行的先决条件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生效。若以下条件在协议签署后二个月内无法满足,受让方和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转让方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合法内部决策程序,包括执行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通过;

  2、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约定的事项转让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承诺;

  3、受让方对派思股份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标的公司资产、业务、负债情况真实,所有重要方面不存在虚假、不实或瑕疵,并且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

  4、过渡期间未发生实质影响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性的情形,标的公司正常经营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不存在可能实质影响受让方取得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中国境内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通过;

  6、受让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股份转让;

  7、标的股份及转让方参与预受要约股份部分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处于依法可以转让和过户的状态;

  8、转让方的关联方EnergasLtd.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对受让方提供给转让方解除质押的资金支持或预付款项提供了双方认可的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9、转让方的关联方Energas Ltd.对本框架协议下约定的转让方及谢冰的业绩补偿义务及标的公司或有债务风险提供了经双方认可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同时将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不低于2,420万股股份质押给受让方至保证担保责任期满;在转让方已完成或已支付业绩补偿的前提下,上述质押的股份在2020年6月30日、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前可分别解除三分之一数量的股份质押;

  10、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同意。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一)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1)质押

  派思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78,500,000股,占股本总额的44.26%,其中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68,630,3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94.47%,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81%。

  (2)减持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冰于派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曾就限制减持派思股份股票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①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冰、谢云凯、李伟、吕文哲、李启明同时承诺: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50%。

  ②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在此期限内每年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派思投资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的价格进行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谢冰承诺,除上述质押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的质押、被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将其持有的股份新增或变更质押登记。

  (二)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派思投资应当在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过户时间前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状态。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派思投资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目前《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不存在补充协议,未来派思投资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针对本次权益变动签署正式协议。

  (三)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就转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作出其他安排。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与其集团母公司水发集团签署了借款合同,由水发集团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专项借款150,000.00万元(大写:壹拾伍亿元整),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次提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实际借款天数及年化利率7.50%向水发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全部来源于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后,将在夯实上市公司主业的前提下,按照既有的产业链布局,继续深耕细作,发挥产业链一体化价值。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利用自身优势,为上市公司提供支持,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标的股份过户后,派思投资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意维持标的公司现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席位。标的股份过户后的一个月内,派思投资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对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派思投资负责取得被调整董监高的辞职书,如有纠纷由派思投资负责解决。具体调整安排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荐和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董事长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的董事担任;派思投资推荐和提名2名董事;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荐和提名2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荐的人员担任;标的公司总经理由派思投资提名人选担任;标的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2名,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推荐的人员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人员不干涉标的公司经营团队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各方应当支持对方推荐的人选并协助促使该等人员当选。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原则上不对标的公司的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干涉。派思投资承诺,截至本协议签订前,上述拟调整的派思投资委派人员不存在未披露的需进行大额离职奖励、补偿或赔偿的情形,本协议签订后,标的公司亦不会增设此类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届时,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派思股份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派思股份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一)保证派思股份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二)保证派思股份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三)保证派思股份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派思股份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派思股份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六)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二、同业竞争

  虽然上市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有少量燃气运营业务,但不构成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的业务以燃气装备制造为主,LNG液化工程尚未正式投入运营,其2017年燃气运营的业务收入占比约为2.97%,涉及的燃气运营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川雅安、河南伊川和河南方城三个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业务以工程、供水为主,其2017年燃气运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占比约为4.67%,涉及的燃气运营业务主要集中在山东烟台地区。

  由于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燃气运营的地域范围上不存在重叠,且燃气运营业务占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的业务比重较小,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虽然均有少量燃气运营业务,但不构成在同业竞争。

  经审慎考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一)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公平对待各下属控股企业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

  (三)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四)如因证监会或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水发众兴集团承诺在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之日起60个月内,按照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尽一切合理努力解决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符合条件的优先注入上市公司。若无法注入上市公司的,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资产托管给上市公司等一切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合法方式,使众兴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五)本承诺在水发众兴集团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派思股份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派思股份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亦不存在关联交易往来。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水发众兴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水发众兴集团未来将利用自身优势,为派思股份提供良好支持,并帮助派思股份公司整体业务发展。

  上市公司已建立了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范管理制度,未来关联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上市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2、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承诺人将促使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派思股份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00%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派思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派思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派思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交易所买卖派思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派思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6、2017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水发众兴集团2016、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的主要财务数据来源于上述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5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四、审计报告意见

  审计机构对水发众兴集团2016、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如下:

  (一)水发众兴集团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水发众兴集团2016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水发众兴集团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水发众兴集团2017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一节 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豁免派思投资及其相关股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做出的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方可实施,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不予通过该议案的风险。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水发众兴集团将择机向除水发众兴集团以外的派思股份股东发起20.01%股份的部分要约,该部分要约收购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交易完成后,水发众兴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将发生变更。

  4、本次交易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尚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中国境内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通过,存在审批、审查不通过的风险。

  5、本次交易涉及转让的股份需履行相应的程序确保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处于依法可以转让和过户的状态。

  6、本框架协议为三方达成附生效条件的框架协议,后续各方进一步磋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正式协议。

  7、本次交易需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8、水发众兴集团已签署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的借款合同,但资金尚未实际到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第十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尚智勇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12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详式权益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张威

  财务顾问主办人:

  朱保力 孙科

  李泽明 孙晗 余昊天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2日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发生相关交易的声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六)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相关承诺;

  (八)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以上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为:上市公司主要办公地址。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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