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璎珞河路17号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B栋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义平先生主持,并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邬碧峰、郑鹰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全体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获得宝马项目定点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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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琪、董一平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继峰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继峰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继峰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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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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