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会秘书
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8-12-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彭朋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祝丽玮女士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12号、《关于对彭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11号和《关于对祝丽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13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彭朋所持公司股份分别于2018年7月3日、8月21日被司法冻结,合计5604.4266万股,占其持股比例的60.8%,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4%。你公司不晚于2018年10月18日知悉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但直至2018年11月8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2月12日下午14:3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彭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彭朋:

  经查,你所持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75,以下简称东方网络或公司)股份分别于2018年7月3日、8月21日被司法冻结,合计5604.4266万股,占你持股比例的60.8%,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4%。你不晚于2018年10月18日知悉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但你未及时就所持股份被冻结事项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18年12月12日下午14:3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祝丽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祝丽玮:

  经查,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75,以下简称东方网络或公司)控股股东彭朋所持公司股份分别于2018年7月3日、8月21日被司法冻结,合计5604.4266万股,占其持股比例的60.8%,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4%。东方网络不晚于2018年10月18日知悉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但直至2018年11月8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东方网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你作为东方网络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18年12月12日下午14:3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未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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