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股份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2018-12-13 来源: 作者:

  大股东陈烈权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2018年9月12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股份减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10)。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因个人对资金的需求,计划在2018年6月11日一12月10日(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130万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09%)。

  2018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大股东陈烈权先生《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截至2018年12月10日,陈烈权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陈烈权先生从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18,200,000股(其中8,650,000股被强制平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69%。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陈烈权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2、截至本公告日,陈烈权先生严格遵守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

  3、陈烈权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陈烈权先生在公司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即2018年6月1日至8月30日,未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减持与公司此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无关联关系。

  5、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97)。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与深圳诺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鱼科技”)于2018年8月29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8,000万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诺鱼科技。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股份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过户登记等手续。

  6、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陈烈权先生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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