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2-13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22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

  413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二”)于2018年12月12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县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德化县法院定于2018年12月27日15时00分就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4132号原告戈锦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被告一”)、冠福股份民间借贷纠纷在其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108万元、期内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8万元为基数,按照利率8.3%自2018年4月13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3日为人民币4.4943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8万元为基数,按照利率8.3%自2018年10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人民币1.105万元等);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原告有权直接向该应收账款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等)收取应由其向被告一支付之账款或者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置该应收账款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各项债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项目出现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即原告提起法律诉讼。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22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2018]闽 01 民初 1234 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9),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公告内容有误,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被告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利息(含借款期间未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至2018年10月8日为1715336.23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更正后: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被告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含借款期间未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至2018年10月8日为1715336.23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除上述内容更正外,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就以上更正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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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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