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说明

2018-12-13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受害人

  ● 涉案金额: 11068.91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否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周福国、李学勇与王大军、代伟等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青刑终40号)〕对李学勇与王大军、代伟等挪用公款罪予以宣判,由于案件内容涉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公司”),王大军曾经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李学勇曾经担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代伟曾经担任资金室主任。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西宁特钢原财务总监王大军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周福国商议,安排李学勇、代伟违规帮助运亨公司办理银行融资贷款。在运亨公司不能偿还银行到期融资贷款时,挪用票面金额为4068.91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及7000万元银行账户资金,共计折合人民币11068.91万元用于替运亨公司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经采取法律手段对案件中所挪用的资金进行了追偿,预计不会对公司的资金、生产经营及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8-12-13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