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27日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555号泰富广场A座13楼1312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一一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9:30一一11:30和13:00一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15:00一一2018年1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副董事长秦兆平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名,代表股份297,349,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50,065,495股的54.05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名,代表股份210,125,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50,065,495股的38.2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87,22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50,065,495股的15.857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会议,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农、周雯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1、关于为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97,349,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5,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2、关于为子公司远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97,349,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5,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3、关于为子公司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97,349,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5,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4、关于子公司2019年度继续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97,349,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5,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

  通过。

  3、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实现的补偿实施方案(修订稿)》,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金波先生等25名自然人应放弃其所持公司股份中部分股份的表决权,详情如下:

  ■

  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金波先生等25名自然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提案均未进行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农、周雯。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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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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