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15:00至2018年1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4层第5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明海先生。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0日,公司股东合计37,631名。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4名,代表股份3,721,715,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238%,其中: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3名,代表股份3,721,179,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135%。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53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6名,代表股份13,332,8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修订后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修订后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修订后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关于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关于公司2019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六)关于为公司及部分境外附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所述事项系关联事项。表决时,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进行了回避,具体情况见下:

  ■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小雨、曾嘉。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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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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