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12-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披露了《关于变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及主办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8),公司因聘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丙方”)担任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联合独立财务顾问,原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兴证券、浙商证券共同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浙铁大风(以下简称“甲方”)会同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浙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以下统称“乙方”)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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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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