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省洛阳市政和路15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许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并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金宁一先生、魏刚先生和邹欣女士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王祝义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对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注:上述5%以下的股东不包含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丰、赖元超。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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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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