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1、2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星期四)15: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6日一2018年12月27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15:00至2018年1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0号智汇领地科技园B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冯忠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东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90,406,7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564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2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9,429,4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18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977,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77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977,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77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246,9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1%;反对15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817,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41%;反对15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59%;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39,1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237%;反对3,33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63%;弃权0股;回避359,429,41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639,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237%;反对3,33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763%;弃权0股。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28日

本版导读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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