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8-12-28 来源: 作者: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 2018-07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7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会议文件和补充会议通知、会议文件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和2018年12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洪崎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5名,现场出席董事6名,电话连线出席董事8名,副董事长张宏伟、卢志强、刘永好,董事吴迪、宋春风、解植春、刘宁宇、田溯宁通过电话连线参加会议;委托他人出席1名,董事史玉柱书面委托副董事长卢志强代行表决权。应列席本次会议的监事8名,实际列席8名。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本公司受让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股东股权的决议

  会议同意本公司受让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股东股权。本公司受让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股东股权的事项尚需监管部门批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本公司对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的决议

  会议同意本公司认购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7亿元。本公司对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事项尚需监管部门批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本公司深圳分行购置办公楼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本公司修改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授信类内部交易预算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聘任本公司2019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决议

  会议同意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9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2019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50万元,其中包括财务报告(国内和国际)审计服务费、半年度报告审阅服务费、财务报告季度商定程序服务费、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以及二级资本债券和金融债券项目审计服务费,该费用包括有关增值税以及培训费、差旅费等各项杂费。

  上述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关于本公司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中长期(2019年-2021年)设置规划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关于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决议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关于制定《中国民生银行风险经营核心理念》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关于制定《中国民生银行风险偏好管理办法》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关于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关于制定《中国民生银行数据治理工作指引》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办法》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表管理办法》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关于制定《中国民生银行附属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办法》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关于核销绍兴滨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370,289,866.34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关于核销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789,055,294.95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关于核销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406,568,441.08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关于核销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173,545,863.52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关于核销上海申特型钢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204,567,621.32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关于核销宁波第一百货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177,168,829.65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关于核销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208,393,681.14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2、关于核销河南亚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281,558,228.27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3、关于核销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304,369,168.53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4、关于核销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794,525,995.66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5、关于核销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24,315.71万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6、关于核销广东东电广告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790,311,240.00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7、关于核销鄂州市银龙实业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218,590,000.00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8、关于核销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666,293,333.44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9、关于核销江苏长三角煤炭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250,166,198.72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0、关于核销重庆中联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1,017,759,600.4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1、关于核销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187,646,135.285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2、关于核销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呆账的决议

  会议同意核销贷款本息合计约人民币189,462,565.22元,具体核销金额以实际账务处理日的数据为准。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2018-07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集团”)签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为安邦保险集团(包括安邦保险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销售资产管理类产品、代理销售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证券类产品,并收取相关销售服务费用。《框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拟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总额上限为人民币30亿元。

  ●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无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关联交易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 关联交易的理由

  为了积极适应零售市场变化,拓宽个人客户产品供应范围,同时与安邦保险集团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公司零售业务中间业务收入规模。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审议程序

  本公司关联交易遵守《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为安邦保险集团(包括安邦保险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销售资产管理类产品、代理销售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证券类产品,并收取相关销售服务费用。《框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拟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总额上限为人民币30亿元。代销安邦保险集团保险产品手续费收入超过本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的0.1%,但小于5%,构成本公司的非豁免持续关联交易;合并此前安邦保险集团及其关联方在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审批额66.75亿元,安邦保险集团及其关联方在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审批额占本公司上季度末资本净额的1.27%,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权益的1.81%,本笔业务须由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2018年12月11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2018年12月27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关于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联方介绍

  截至本公告日,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总股本17.84%股份,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安邦保险集团为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上述交易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

  安邦保险集团成立于2004年,法人代表人为何肖锋,注册资本619亿元。主要经营业务: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安邦保险集团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总资产为29,885.65亿元,总负债为28,174.17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711.4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94.27%。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4,039.13亿元。自2018年2月23日,原中国保监会决定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接管期限暂定一年。

  三、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预计签署日期:本公司将适时与安邦保险集团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生效日期:2019年1月1日

  订约方:本公司及安邦保险集团

  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为期1年。《框架协议》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追溯至2019年1月1日,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若《框架协议》双方同意并得到本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同意及/或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视本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及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定),《框架协议》之有效期可以延长。

  服务范围: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公司为安邦保险集团(包括安邦保险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销售资产管理类产品、代理销售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证券类产品,并收取相关销售服务费用。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按需求于《框架协议》项下订立个别的业务协议。

  定价原则:

  按公平基准磋商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计算,并按以下原则厘定:(1)依照中国政府的指定价;或(2)倘并无中国政府指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依照政府指导价;或(3)倘并无中国政府指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依照各方按公平磋商基准议定的市场价。服务费率将不逊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向独立第三方提供者。《框架协议》项下进行的交易将按非独家基准进行。支付条款基本按照上述定价原则进行,尽管如此,本公司将向其他同类型产品提供商寻求报价,或参考与独立第三方就同类型的产品及服务进行的若干其他同期交易条款,以确定安邦保险集团提供的价格及条款是否属公平合理及与该等由独立第三方所提供者相近。

  费用支付:

  服务费用将以现金转账方式于期末支付,或由双方议定的其他方式及按照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不时订立的实施协议所订明的协定时间及方式支付。

  《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一律依法订立实施协议,规范运作,并使其符合本公司上市地的有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

  交易总额: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一年服务费用总额上限为:人民币30亿元。

  另外,本公司接受安邦保险集团提供的安邦保险产品需经本公司零售财富管理业务评审委员会讨论、评估,最终以投票方式(需全票通过)确定。此外,核定代销产品销售额度时需经本公司零售财富管理业务评审委员会讨论、评估确定,同时需要参考安邦保险集团的评级及在全国保险公司内排名以及保险产品预计发售规模等要素。

  以往交易金额及预计的交易限额:

  ■

  设定《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限额上限时,本公司已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本公司与安邦保险集团的持续关联交易的现时及预期营运状况,并考虑到双方计划在合作基础上进一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将进一步提升零售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同时,在确认年度上限时,本公司亦考虑到本公司未来代理销售保险、金融产品在传统银行保险、其他财务保险一切险、意外保险、创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代销业务及证券类产品等其他产品代销的预测规模及费率等,销售金融产品的服务费用增长属市场主导性质。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与安邦保险集团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彭雪峰、刘宁宇、田溯宁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条款以及监管部门相关法规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2018-07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的通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华夏人寿持有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35,000,000股,并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本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日,本公司收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股份”)和华夏人寿的通知,东方股份与华夏人寿于2018年12月27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本公司股份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受让华夏人寿持有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35,000,000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A股普通股35,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08%;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东方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A股普通股1,280,117,12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2%。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方股份合计持有本公司A股普通股1,315,117,12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0%。本次大宗交易前,华夏人寿持有本公司A股普通股1,768,604,836股,H股415,188,600股,合计持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9%;本次大宗交易完成后,华夏人寿持有本公司A股普通股1,733,604,836股,H股415,188,600股,合计持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1%。

  二、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于2018年12月27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本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一)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1、一致行动的目的

  在处理有关民生银行经营发展、且需要经民生银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甲(甲方,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下同)、乙(乙方,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双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以加强甲、乙双方在民生银行的影响力。

  2、一致行动的原则

  2.1甲、乙双方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民生银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不得损害甲乙双方、民生银行、民生银行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2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3、一致行动的内容

  3.1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就民生银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民生银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甲方(含甲方绝对控股子公司)与乙方在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2 如一方拟就民生银行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3.3 在民生银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3.4在遵守协议第2.2条约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依法增持或减持所持民生银行股票,乙方应在增持或减持前五个交易日书面通知甲方。如任何一方增持,增持后甲乙双方仍应就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遵守协议的约定;如任何一方减持,减持后甲乙双方仍应就其所持的剩余股份遵守协议的约定。

  3.5在遵守协议第2.2条约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依法将所持民生银行股份设立质押权。

  4、一致行动的期限

  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实际控制人张宏伟。经营范围包括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珠宝首饰、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食用农产品、橡胶制品、矿产品、金属矿石、金属材料;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交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三、东方股份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6年6月29日,东方股份与华夏人寿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参见本公司2016-034号公告)。原协议主要约定了在处理有关本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东方股份与华夏人寿应采取一致行动,并对一致行动的原则、内容、期限等作出了具体的约定。

  2018年12月27日,东方股份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原协议的有效期从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延长至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并修改相关条款,其他内容不变。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A股普通股35,000,000股,通过控股子公司东方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A股普通股1,280,117,123股,合计持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0%;华夏人寿持有本公司A股普通股1,733,604,836股,H股415,188,600股,合计拥有权益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1%。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合计持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91%。

  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前后,未导致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于上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披露。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民生银行

  股票代码:6000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5号第五广场B座14层1401-02单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3号五矿广场B座16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5号第五广场B座14层1401-02单元

  3、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4、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5、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41964840

  6、营业期限:2003年8月26日至2033年8月25日

  7、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珠宝首饰、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食用农产品、橡胶制品、矿产品、金属矿石、金属材料;物业管理;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交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化工产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实际控制人:张宏伟

  9、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3号五矿广场B座16层(邮政编码:100010)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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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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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和通过全资子公司合计持有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811.SH)29.66%股份;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90.SH)15.39%股份;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持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467.HK)40.54%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股份以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目的是加强在民生银行的影响力,目前无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民生银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

  2018年12月27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华夏人寿持有的民生银行35,000,000股A股普通股。前述交易完成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A股普通股35,000,000股,通过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民生银行A股普通股1,280,117,123股,合计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3.00%。

  2018年12月27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截止协议签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A股普通股35,000,000股,通过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民生银行A股普通股1,280,117,123股,合计拥有权益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3.00%;华夏人寿持有民生银行A股普通股1,733,604,836股,H股415,188,600股,合计拥有权益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4.91%。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合计拥有权益占民生银行权益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7.91%。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的目的

  1.1 在处理有关民生银行经营发展、且需要经民生银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甲(甲方,指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下同)、乙(乙方,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双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以加强甲、乙双方在民生银行的影响力。

  (二)一致行动的原则

  2.1甲、乙双方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民生银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不得损害甲乙双方、民生银行、民生银行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2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一致行动内容

  3.1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就民生银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民生银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甲方(含甲方绝对控股子公司)与乙方在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2 如一方拟就民生银行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3.3 在民生银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3.4在遵守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法增持或减持所持民生银行股票,乙方应在增持或减持前五个交易日书面通知甲方。如任何一方增持,增持后甲乙双方仍应就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任何一方减持,减持后甲乙双方仍应就其所持的剩余股份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3.5在遵守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法将所持民生银行股份设立质押权。

  (四)甲、乙双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4.1 甲、乙双方均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对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4.2甲、乙双方对因采取一致性行动而涉及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协议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4.3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其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五)一致行动的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银行1,280,117,123股,其中质押股份数量1,279,999,488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协议方式买卖民生银行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民生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张宏伟

  日期:2018年12月27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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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2018-12-28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