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2018-12-28 来源: 作者: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18年12月28日

  一、重要提示及目录

  1、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25号《关于准予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注册,于2016年8月26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因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于2018年9月4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9月4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

  三、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25号《关于准予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注册,于2016年8月26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206,921,393.99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止2018年 8月2日,本基金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6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官网刊登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于2018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官网刊登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并且于2018年8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官网刊登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根据公告,本基金运作终止日为 2018年9月3日,自2018年9月4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正常运作。

  四、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8年10月18日(基金清算截止日)

  单位:人民币元

  ■

  利润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8日(基金清算截止日)

  ■

  五、清算情况

  由于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无法确定变现时间,本基金计划将进行两次清算,其中自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18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第一次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第二次清算期间将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变现时间确定。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1、清算费用

  按照《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资产处置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基金清算截止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人民币2,071,000.00元,该资产因重大事项停牌而未能变现。本基金将于前述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后进入二次清算程序,并将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税款并清偿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截至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基金清算截止日),应收活期存款利息人民币17,119.03元,应收备付金利息人民币40.50元,应收结算保证金利息人民币44.10元。因清算款划出日不能确定,暂不能准确预估清算结束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该期间利息亦属全体份额持有人所有,将在第二次清算时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负债清偿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18日(第一次基金清算截止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60,000.00元,包含:

  (1)应付审计费人民币45,000.00元,为基金2018年度审计费,该款项于第一次清算期结束后支付给审计机构。

  (2)应付清算律师费人民币15,000.00元,该款项于第一次清算期结束后支付13,500.00元,第二次清算期结束后支付1,500.00元。

  4、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备查文件目录

  (1)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

  (2)《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8年12月28日

  

  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18年12月28日

  一、重要提示及目录

  1、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567号《关于准予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注册,于2015年11月24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因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于2018年10月18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0月18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

  三、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567号《关于准予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注册,于2015年11月24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200,683,577.40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止2018年 9月3日,本基金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官网刊登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于2018年8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官网刊登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并且于2018年9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官网刊登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根据公告,本基金运作终止日为 2018年10月17日,自2018年10月18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正常运作。

  四、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8年10月17日

  单位:人民币元

  ■

  五、清算情况

  由于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无法确定变现时间,本基金计划将进行两次清算,其中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2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第一次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第二次清算期间将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变现时间确定。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1、清算费用

  按照《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资产处置情况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175,664.32元。已于2018年11月2日划入基金托管户。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保证金余额为人民币7,308.15元,截止2018年11月2日结算保证金余额为人民币8,103.34元,预计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后的次月初划入基金托管户。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人民币5,258,500.00元。本基金于2018年11月2日仍持有处于停牌的证券导致部分资产未变现。本基金将于前述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后进入二次清算程序,并将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税款并清偿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活期存款利息人民币8,923.31元,应收备付金利息人民币89.46元,应收结算保证金利息人民币22.59元。因清算款划出日不能确定,暂不能准确预估清算结束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该期间利息亦属全体份额持有人所有,将在第二次清算时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负债清偿情况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基金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19,489.17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8日支付。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3,248.19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8日支付。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452.1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8日支付。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473.83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9日支付。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银行间交易费用为人民币400.0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8日支付。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195,662.94元,包含:

  (1)预提银行间账户维护费10,662.94元,经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确定的银行间账户维护费及交易费合计12,400.00元,实际支付金额与账面计提金额的差额1,737.06元计入清算期间损益。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8日和2018年10月23日支付;

  (2)预提信息披露费人民币140,000.0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29日支付给信息披露服务机构;

  (3)预提审计费人民币45,000.00元,为基金2018年度审计费,该款项将于清算程序结束后支付给审计机构;

  4、清算期的清算损益情况

  ■

  注1:本基金清算律师费15,000.00元,将于第一次清算期结束后支付13,500.00元,第二次清算期结束后支付1,500.00元。

  注2:银行间账户费用实际支付金额与账面计提金额的差额合计1,737.06元。

  5、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6、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备查文件目录

  (1)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

  (2)《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8年12月28日

本版导读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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