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2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2月27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5人,代表公司股份380,420,8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87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20人,代表公司股份380,368,5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8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股份5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4%。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375,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4,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713%;反对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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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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