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9-01-09 来源: 作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6日17:30结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521,558,342.4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份的62.06%,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或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21,558,342.4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关于调整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经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6日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并于2019年1月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2019年1月7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摘要进行修改。

  2、方案的实施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基金合同》关于调整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相关事项的调整正式实施日为2019年1月8日,关于调整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相关事项的调整正式实施日为2019年1月14日。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原来的年费率0.4%调整为年费率0.3%。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由原来的年费率0.2%调整为年费率0.1%。

  本基金A类份额由原来的“对持有期限少于6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60日(含6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调整为“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四、 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九日

  

  公证书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39413 号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仅限于办公),法定代表人丁益。

  委托代理人:肖秋彤,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1010119861105204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18 年12月4日委托肖秋彤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会议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http://www.igwfmc.com/main/index/index.html)发布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2018年12月10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2018年12月6 日、12 月 7 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http://www.igwfmc.com/main/index/index.html)发布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9 年1月7 日上午十时三十五分许,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吕晨晨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六层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会议室现场监督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朱杰一并出席并监督了该会议全过程。会议由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肖秋彤主持,会议程序包括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各参会人员的身份、 介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情况等。而后,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肖秋彤(作为监督员)、肖城锋(作为监督员)、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朱杰对表决票进行统计,并由肖秋彤现场制作了《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计票会议计票明细》以及《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随后肖秋彤、肖城锋、朱杰、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吕晨晨、见证律师陈颖华在上述文件上分别签字确认。最后,主持人公布计票结果,本公证员致现场公证词。大会于十时四十九分许结束。

  经我处审查和现场监督,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计有840474214. 84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总计持有521558342. 4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2. 06%,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21558342.4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计票会议计票明细》以及《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的影印本与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赵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票结果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2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截止至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计有840474214.84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21,558,342.4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2.06%,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21,558,342.4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监督员:肖秋彤 肖城锋

  基金托管人:朱杰

  公证员:赵蓉 吕晨晨

  见证律师:陈颖华

  2019年1月7日

本版导读

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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