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9-01-09 来源: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2月11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7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19年1月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45,490,143.79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5,364,279.4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77.74%,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5,364,279.41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支付,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律师费35,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0, 000元人民币,合计为45,000元人民币。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1月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终止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自2019年1月10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本公司将按照《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关于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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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

  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刊登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且本次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A类001262,C类002371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4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五千万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截至2019年1月7日,本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自 2019年1月8日起,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期间不再办理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特别提示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

  2、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办理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业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3、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留意。

  4、投资者可以登录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558 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2月11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7日17:00,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2019年1月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22,570,136.82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720,101.7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6.36%,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720,101.79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公证费10,000.00元,律师费35,000.00元,合计45,0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1月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 《基金合同》终止前的集中赎回选择期

  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为本基金集中赎回选择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仅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不可以办理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

  集中赎回选择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集中赎回选择期最后一日2019年1月16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将自2019年1月17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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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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