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9-002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月3日以电话通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峙宏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拟激励对象张磊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53名调整为152名,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495万股调整为2,47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因董事长刘峙宏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刘其福先生之近亲属,董事孙旭军先生、刘其福先生、向荣先生、熊鹰先生、郭皓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6位董事均为关联董事,故均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投票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6票回避。
(二)《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9年1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2,475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因董事长刘峙宏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刘其福先生之近亲属,董事孙旭军先生、刘其福先生、向荣先生、熊鹰先生、郭皓先生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上述6位董事均为关联董事,故均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投票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6票回避。
(三)《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黄振华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一致。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
投票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内部管理和长远发展,同意调整公司组织机构。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
投票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9-003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月3日以电话通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建勇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拟激励对象张磊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53名调整为152名,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495万股调整为2,47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投票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5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次拟首次授予的152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9年1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2,475万股限制性股票。
投票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9-004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8年12月8日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2、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18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2月21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拟激励对象张磊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53名调整为152名,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495万股调整为2,47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的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拟激励对象张磊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53名调整为152名,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495万股调整为2,47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和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内容以及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确认、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5、《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9-005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9年1月8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475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51元/股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9年1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2,4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51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8年12月8日公告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2、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18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2月21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将实际控制人刘峙宏先生之近亲属刘其福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等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内容相符,主要内容如下:
1、首次授予日:2019年1月8日
2、首次授予数量:2,475万股
由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次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95万股调整为2,475万股。除此调整外,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3、首次授予人数:152人
由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3名调整为152名。除此调整外,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
4、首次授予价格:2.5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指当期经审计的未摊销在有效期内的全部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实施,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将根据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S)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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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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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OA系统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关于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拟激励对象张磊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53名调整为152名,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495万股调整为2,47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相符。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月8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以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股权分布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9年1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2,47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审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拟激励对象张磊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53名调整为152名,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495万股调整为2,475万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调整后的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与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3、调整后的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调整后的拟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调整后的拟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认为调整后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以2019年1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2,47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和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内容以及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确认、登记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成都路桥及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5、《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6、《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公告》;
7、《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8、《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9-006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1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黄振华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任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黄振华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电 话:028-85003688
传 真:028-85003588
电子邮箱:zqb@cdlq.com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9F
邮 编:610017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附件:黄振华先生简历
黄振华先生,中国国籍,生于1978年10月,硕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4月至2011年11月任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项目经理,2011年12月至2017年6月任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任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18年9月起担任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部长。
黄振华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9-007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1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优化整合:总工办优化整合为科技发展部,经营部优化分设为市场一部、市场二部,财务部优化更名为财务资金部,工程部优化整合为运营管理部,办公室优化整合为综合行政部;
2、新设:战略发展部、法务部;
3、撤销:信息中心。
调整后的组织机构如下:战略发展部、科技发展部、市场一部、市场二部、财务资金部、运营管理部、机料部、安全部、证券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法务部、综合行政部,共计13个职能部门。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