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1-09 来源: 作者: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847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7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0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765.6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6,234.34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8年12月14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8年12月14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713号验资报告。

  2018年12月24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1)。

  二、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投资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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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将通过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苍南伟明、海滨公司和武义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苍南伟明、海滨公司和武义公司将开设专户对借款进行专项存储,并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中信建投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分别会同苍南伟明/海滨公司/武义公司、中信建投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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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中信建投

  丁方:子公司苍南伟明/海滨公司/武义公司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以丁方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苍南县云岩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项目/瑞安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项目/武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丁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丁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丁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勇、丁旭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及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和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丁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丁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丁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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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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