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2019-01-0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上诉人”)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份《民事上诉状》。

  上述法律文书显示,上诉人史丽华、董洪勤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6日做出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01民初806号和(2018)皖01民初807号】,已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8年8月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获知史丽华、董洪勤2名投资者分别以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之案由将公司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民事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

  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皖01民初806号和(2018)皖01民初807号】,分别驳回原告史丽华、董洪勤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

  二、本次收到《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案件一:

  上诉人:史丽华

  被上诉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因其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给上诉人造成的投资损失4,518,195.91元,及前述投资损失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1,142.10元,合计4,519,338.01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二:

  上诉人:董洪勤

  被上诉人: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因其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给上诉人造成的投资损失433,299.17元,及前述投资损失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35.91元,合计433,535.08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两起案件现处于上诉受理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史丽华);

  2、《民事上诉状》(董洪勤)。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本版导读

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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