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9-01-14 来源: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8年11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上的《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红利LV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89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红利LV

  5、申购、赎回代码:512891

  6、截止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1月10日基金份额总额:683,555,390.00份

  7、截止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1月10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7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83,555,390.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1月18日

  11、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45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 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12日。其中,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11月21日至12月12日,网上现金发售的日期为12月10日至12月12日,网下股票发售的日期为11月21日至12月12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16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3个工作日,网下股票认购16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红利LV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红利LV的网下股票发售和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116家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菁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

  截至2018年12月12日本基金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募集金额总额为683,555,390.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683,555,390.00份;其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折合基金份额的共计21,222.00份。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2月1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募集股票已于2018年12月18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49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和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合计683,555,390.00份,已全部计入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12月19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决定书[2019]1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1月1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红利LV。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890。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红利LV。

  7、申购、赎回代码:512891。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9年1月18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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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83,555,390.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9年1月10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49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5,291.96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9年1月10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4,213,182.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2.32%;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99,342,20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7.68%。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9年1月10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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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3、法定代表人:贾波

  4、总经理:韩勇

  5、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6、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3100007178517770

  9、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0、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1、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12、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3、信息披露负责人:陈晖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14、股权结构: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15、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目前,公司下设25个部门,并在北京、深圳分别设立了分公司。

  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基金的股票投资。

  固定收益部:负责公司固定收益的投资管理。

  专户理财部:负责专户的理财管理。

  专户投资部:负责专户的投资管理。

  海外投资部:负责公司QDII的投资管理。

  指数投资部:负责指数研究、设计和开发工作,以及进行指数产品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负责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

  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

  交易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交易指令执行与监督。

  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深圳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南营销中心:负责基金销售。

  机构业务一部、机构业务二部:负责机构客户的业务拓展。

  市场营销部:负责对外开拓维护渠道总部,对内管理服务渠道销售人员,同时负责公司品牌、基金产品的市场推广服务。

  客户服务部:负责公司的客户服务。

  产品与业务发展部:负责基金产品研发等新业务拓展。

  基金事务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与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开发。

  合规法律部:负责内部法律事务咨询,处理外部法律事务,检查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负责定期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规性,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交易环节风险提示及控制,研究公司风险管理政策与方针,协调各部门处理公司层面风险事项。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及人事档案等事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后勤服务、公文档案管理。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项。

  16、人员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28日,本公司共有员工220人。其中,投资研究团队共有人员62名,全公司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有203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都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在所有公司人员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共有150人,占68%;本科学历61人,占28%。

  17、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8年12月28日,公司旗下管理58只开放式基金,其中包括10只指数和指数联接基金,1只主动股票型基金,37只混合型基金,6只债券型基金,3只货币型基金和1只QDII基金。我司旗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包括华泰柏瑞丰盛纯债、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华泰柏瑞丰汇、华泰柏瑞季季红、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华泰柏瑞增利、华泰柏瑞量化对冲、华泰柏瑞量化收益、华泰柏瑞天添宝货币、华泰柏瑞交易货币、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现代服务业、华泰柏瑞国企整合精选、华泰柏瑞医疗健康、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华泰柏瑞量化、华泰柏瑞量化先行、华泰柏瑞行业领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华泰柏瑞积极成长、华泰柏瑞盛世中国、华泰柏瑞核心优势、华泰柏瑞新金融地产、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华泰柏瑞量化阿尔法、华泰柏瑞富利、华泰柏瑞生物医药、华泰柏瑞量化创优、华泰柏瑞价值精选30、华泰柏瑞享利、华泰柏瑞兴利、华泰柏瑞鼎利、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华泰柏瑞睿利、华泰柏瑞多策略、华泰柏瑞精选回报、华泰柏瑞激励动力、华泰柏瑞中国制造2025、华泰柏瑞健康生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华泰柏瑞消费成长、华泰柏瑞新利、华泰柏瑞量化驱动、华泰柏瑞创新动力、华泰柏瑞量化优选、华泰柏瑞创新升级、华泰柏瑞亚洲企业、华泰柏瑞积极优选、华泰柏瑞红利低波动ETF、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联接、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华泰柏瑞中证500ETF、华泰柏瑞中证500ETF联接、华泰柏瑞沪深300ETF联接、华泰柏瑞沪深300ETF、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华泰柏瑞红利ETF。

  截至2018年12月28日,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为979.94亿元,总份额规模为759.80亿份。

  18、本基金基金经理:

  柳军先生,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复旦大学财务管理硕士,2000年至2001年在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1年至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7月起加入本公司,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原友邦华泰)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0月起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1月起担任上证中小盘ETF及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起担任华泰柏瑞沪深300ETF及华泰柏瑞沪深30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ETF及华泰柏瑞中证500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任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1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四)一级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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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9年1月10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

  注:1、截至2019年1月10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7元,基金份额总额683,555,390.00份。

  2、本报告期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本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19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9年1月10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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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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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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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止2019年1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止2019年1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月10日,本基金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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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截止2019年1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全部权证投资明细

  截止2019年1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月10日,本基金未投资任何权证。

  6 本报告期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止2019年1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7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法律意见书。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录: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或者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上述第(3)、(4)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下转B35版)

本版导读

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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