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9-02-1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诉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重大诉讼公告》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详情见2018年12月5日、2019年1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2019-008。

  二、上诉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翰科技)因与被上诉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生化)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5日作出的(2018)津0114民初1512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8)津0114民初151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不能参与要约收购经济损失15746913元。

  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陈述的事实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一审判决仅支持了资金占用利息,而对不能参与要约收购交易经济损失没有支持是适用法律错误。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4民初15122号民事判决,现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2018)津0114民初15122号民事判决;

  2、改判驳回红翰科技的起诉,或驳回红翰科技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1、红翰科技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一审认定红翰科技不构成重复起诉是错误的。

  2、振兴生化不存在拒绝履行判决的行为,6906号判决至今未能执行完毕是红翰科技拒绝配合导致的,一审认定红翰科技没有任何配合责任是错误的。

  3、振兴生化并未占用红翰科技的资金,本案并不存在红翰科技主张的利息损失。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尚不确定。

  五、备查文件

  1、天津红翰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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