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02-16 来源: 作者:

  (上接B51版)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户名以实际开户为准)。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结算风险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件或原件扫描件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或原件扫描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原件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暂停估值的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被依法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在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在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永赢基金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021-5169 0111),该系统提供全天候的7×24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 09:00 至 17:30 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4、本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单。

  2、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本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公司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公司网址:h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5日

本版导读

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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