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进展暨完成公告

2019-02-1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8月22日,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内容详见公告号:2018-103),今日接到控股股东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石油”)的通知:东华石油的全资子公司南京百地年实业有限公司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东华石油的全资子公司南京百地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百地年”,东华石油与南京百地年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东华石油持有公司股份325,3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2%。南京百地年持有公司股份31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前: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同,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决定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2、增持股份的期限及规模:南京百地年计划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9%,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增持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4、增持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资产管理计划等合法、合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5、锁定期:南京百地年承诺自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所增持的公司股份。东华石油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一峰女士、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增持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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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增持前后的持股情况变化:

  ■

  四、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本次增持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南京百地年已履行了增持公司股份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了增持计划。

  2、截止公告披露日,东华石油持有公司股份325,3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2%。南京百地年持有公司股份31,684,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1%。

  3、本次增持行为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

  4、本次增持行为没有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5、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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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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