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公告

2019-02-1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日披露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除非出现增持股份计划的终止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杭州市财政局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开集团”)计划自2019年2月2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分别增持公司股份不少于7,000万股及3,3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4日,杭州市财政局及财开集团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增持了公司普通股股份18,783,918股和10,089,957股,分别占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0.37%和0.20%。

  ●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4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该等情形已满足公司上市前制定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所明确之增持股份计划的终止条件,据此,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已实施完成。

  2019年2月15日,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杭州市财政局及其一致行动人财开集团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杭州市财政局、财开集团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杭州市财政局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568,315,311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11.08%;财开集团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398,032,404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7.76%。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成长的认可,同时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杭州市财政局、财开集团计划自2019年2月2日起6个月内,除非出现增持股份计划的终止情形,将分别以财政资金与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A股不少于7,000万股和3,300万股。

  增持股份计划的终止情形是指:(1)通过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此处所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之前,是指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的并经除息除权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即7.94元/股;在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之后但尚未实施完成2018年度利润分配之前,是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实施完成2018年度利润分配之后,是指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的并经除息除权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披媒体披露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4日,杭州市财政局以财政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普通股股份18,783,918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0.37%;财开集团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普通股股份10,089,957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0.20%。

  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4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即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的并经除息除权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7.94元/股,该等情形已满足公司上市前制定的稳定股价预案所明确之增持股份计划的终止条件,据此,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已实施完成。

  经前述增持,截至2019年2月14日,杭州市财政局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587,099,229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11.44%,财开集团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408,122,361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7.96%。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杭州市财政局及财开集团承诺,其在实施本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增持的公司股份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杭州市财政局及财开集团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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