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及关联方唐小宏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2019-03-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全新好”)于2019年3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送达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8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唐小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9号),现将上述两份文件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相关警示函件内容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8号)全文如下: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 21日,你公司与关联方唐小宏控制的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你公司持有的上海量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量宽”)51.22%股权转让给唐小宏控制的企业。6月27日,上海量宽向唐小宏控制的企业提供8,988.9万元无息借款,但此时你公司尚未收到股权收购款项、上海量宽工商变更登记亦未完成,在6月30日前上海量宽仍在你公司合并范围内。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量宽向唐小宏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的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有关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规定。

  针对上述关联借款,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且未在临时公告和2017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此外,你公司在明亚保险投资事项上存在决策程序倒置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发 [2002]1号)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综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唐小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9号)全文如下:

  唐小宏:

  2017年6月21日,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新好”)与你控制的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全新好持有的上海量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量宽”)51.22%股权转让给你控制的企业。6月27日,上海量宽向你控制的企业提供8,988.9万元无息借款,但此时全新好尚未收到股权收购款项、上海量宽工商变更登记亦未完成,在6月30日前上海量宽仍在全新好合并范围内。你作为全新好的关联方,通过你控制的企业向全新好控股子公司上海量宽借款的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有关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的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规定。针对该关联借款,全新好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且未在临时公告和2017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你作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亦未遵循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整改措施

  收到上述文件后,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时公司将积极督促关联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管理、合规运作意识,共同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唐小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3月11日

本版导读

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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