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2019-03-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美诺华药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美诺华”)于近日收到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浙江省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9】70号),浙江美诺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833001840,发证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有效期三年。

  浙江美诺华本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系在原证书有效期满后的重新认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浙江美诺华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2018年至2020年)可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9-03-12

信息披露